自2022年5月1日《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以來,蜀道新制式軌道集團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和第九次信訪全國工作會議精神。持續加強《條例》學習,推進《條例》走實走深。切實提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升預防和化解信訪問題的能力水平,忠誠履行為黨分憂為民解難的政治責任。
一、《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圍繞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體制機制、職責任務、處理程序、監督體系等進行頂層設計,共6章50條,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內容:一是規定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總體要求。明確了《條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對信訪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規定。二是規定信訪工作體制和工作格局。確立了黨領導下的信訪工作體制和格局,明確黨委、政府、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信訪部門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訪工作中的定位和職責,同時明確了信訪工作保障措施。三是規定信訪事項處理程序。明確各類信訪事項提出、受理、辦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體現了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處理信訪事項不同的程序要求。四是規定信訪工作監督體系。健全信訪工作監督機制,對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
二、《條例》六大亮點
亮點一:由行政法規變為黨內法規,層級提高
原《信訪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是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部門,即行政機關接受群眾信訪的制度。
《條例》是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其既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規,又是中國共產黨的重要黨內法規,重點加強了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
亮點二:適用范圍擴大
原《信訪條例》僅適用于行政機關,《條例》對全國的黨組織、行政機關都有約束力(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對各級黨委如何領導信訪工作,各級機關、單位如何開展信訪工作、處理信訪事項、化解信訪矛盾,信訪人如何提出信訪事項等均作出明確規定,實現了信訪工作領域全覆蓋。
亮點三:確立由黨領導信訪工作的格局
《條例》規定: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亮點四:與時俱進,創新信訪事項的提出形式
《條例》規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采取“網絡信訪”的方式不僅可以與時俱進,提高信訪工作的效率,還能方便人民群眾,足不出戶就可以提出信訪事項。還有利于黨和政府及時有效地了解社情民意,拉近黨和政府與群眾之間的距離。
亮點五:建立信訪信息系統
《條例》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建立信訪信息系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可以進行信息篩查,避免和防止一事多訪、重復信訪,相對減少信訪事項的數量,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其次,有利于降低人民群眾的信訪成本,縮短人民群眾辦理信訪事項的時間,有效推進信訪工作的進行;最后,有助于黨和政府及時掌握信訪情況、了解信訪事項、監督辦理程序,加快信訪問題的快速解決。
亮點六:將聽證制度引入信訪工作
《條例》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復核機關、單位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聽證制度有利于辦理機關更加準確地了解基本事實,傾聽民意,解決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對于糾紛的處理和化解矛盾意義重大。
三、《條例》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有哪些要求?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信訪人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信訪人違反本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條例》對信訪部門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有哪些主要要求?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屬于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并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并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后,交還相關材料。
政法部門處理涉及訴訟權利救濟事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事項的告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六)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對本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單位可以按照本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機關、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有關政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
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基層黨組織和基層單位對信訪事項已經復查復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相關信訪人,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